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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消防安全责任、防火措施、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设施设备配置与维护、火灾隐患整改、应急预案与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Title: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5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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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5/T 1604-2017)是一部专门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该标准结合了广西的地理、气候特点及文物建筑的具体情况,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这意味着单位领导需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这一规定强化了责任主体意识,促使管理者更加重视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指出文物建筑内禁止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这是为了防止因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事故,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任何可能产生明火的操作如焊接、切割等都必须严格控制,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强调了文物建筑内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安全出口、疏散路线等内容。这有助于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人员快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还要求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条提到文物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此外,还需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记录日常巡查、隐患整改等情况,以便追溯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特别提出对于具有较高火灾风险的重点部位要加强监控,例如厨房、配电房等区域。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装置等方式加强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异常能够迅速响应处理。
以上这些条款构成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科学的方法来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免受火灾侵害。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