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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福建省内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的使用原则、要求和管理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人文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与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of Toponymic Common Names of Cultural and Geographical Ent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9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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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5/T 1644-2017 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是福建省地方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人文地理实体的地名通名使用。以下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地名通名的定义与分类
标准中明确指出,地名通名是指用来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名称的部分。根据用途和功能的不同,地名通名被分为自然地理实体、人文地理实体和社会经济活动场所三大类。在人文地理实体部分,重点强调了居住区、行政区划、文化设施等类型的命名规则。
居住区命名要求
对于居住区的命名,标准提出应体现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环境特点。例如,新建住宅小区不得使用“皇家”、“贵族”等带有封建色彩或过于奢华的词汇。同时,鼓励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词汇,如“梅溪雅苑”、“榕城家园”等,以增强地名的文化内涵。
行政区划命名原则
在行政区划命名方面,标准要求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应当简洁明了,避免冗长复杂。特别是县、市辖区的命名,需充分考虑其地理位置、历史渊源及未来发展定位。例如,新设立的城区不宜单纯以数字编号命名,而应结合当地的历史文化背景赋予有意义的名字。
文化设施命名建议
对于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文化设施,标准提倡使用能够反映该设施功能属性且易于识别的名字。比如,“省立图书馆”、“市文化艺术中心”等。此外,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不恰当的词语作为名称。
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上述内容外,该标准还特别提到,在选择地名时要考虑到方言习惯,尽量减少因语音相近导致混淆的情况发生。同时,所有新设地名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启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通过以上解读可以看出,《DB35/T 1644-2017》不仅对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尊重传统、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的原则,有助于提升福建省内地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