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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安全要求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Title: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Sharing Management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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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1103-2017《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管理规范》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管理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下是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 第4.1条:信用信息的定义
本条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即“指能够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信用信息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强调了信息与信用状况之间的关联性。
### 第5.1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原则
该条款指出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这意味着在采集信用信息时,必须确保采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仅采集与信用评估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有助于保护被采集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信用信息的可信度。
### 第6.2条: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了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通过构建这样的平台,可以有效打破信息孤岛现象,提升政府部门间协作效率,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信用信息服务。
### 第8.1条: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要求采取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保护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具体措施可能包括数据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此举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及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
### 第9.1条:异议处理程序
当信息主体发现与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存在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需及时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此条规定体现了对信息主体权益的尊重,同时也促进了信用体系内部纠错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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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