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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信用信息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数据共享隐私保护
    15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4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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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内容要求、公开方式、安全管理及监督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公开与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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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T 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 拓展解读

    《DB15/T 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下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3.1条 信用信息定义

    本标准中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强调了其与信用状况直接相关性,为后续的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

    第4.1条 公开原则

    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公开信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公开过程公正透明,并且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这有助于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公众对信用信息的信任度。

    第5.2条 不良信息公开期限

    对于不良信用信息,其公开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超过公开期限后,应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此条规定体现了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给予失信者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6.1条 信息公开方式

    信用信息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组织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要求多种渠道并行可以扩大信息覆盖面,使更多利益相关方能够获取到必要的信用信息。同时,这也要求各信息发布平台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

    以上是对《DB15/T 1108-2017 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部分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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