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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以及新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ontaine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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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 1837-2016是广东省针对集装箱制造业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VOCs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内容包括:
1. 排放限值:
- 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
- 特定污染物如苯、甲苯、二甲苯等也有具体限值要求
2. 监测要求:
- 应采用连续监测系统或至少每2小时采样一次
- 监测点应设在处理设施后的排气筒
- 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
3. 管理要求:
- 应建立台账记录VOCs排放情况
- 定期维护保养污染防治设施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 特殊规定:
- 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现有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 其他:
- 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 污染防治设施去除效率不低于80%
该标准旨在控制集装箱制造过程中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企业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