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oyang Lake Eco-economic Zon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36 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专门针对江西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水污染排放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旨在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的生态环境,确保区域内的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
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标准明确了适用的地理范围,即江西省的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景德镇市以及鹰潭市的部分地区。
水污染物控制指标
标准对多种水污染物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等关键指标。例如:
- 化学需氧量(COD):对于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的企业,COD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
- 氨氮(NH3-N):同样对于直接排放的企业,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L。
- 总磷(TP):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
特殊行业规定
针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造纸、印染、化工等高污染行业,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些行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水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标准。
监测与管理
标准还强调了监测和管理的重要性,要求排污单位定期进行自我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时,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排放标准。
实施与处罚
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标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任何超过排放限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保障标准的有效执行。
通过严格执行《DB36 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