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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的用地规划与管理。
Title:DB12T 598.7-2015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Use Control Index Part 7: Public Welfar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Projec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43
国际标准分类号: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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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第7部分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是指导公益性科研机构合理使用土地的重要依据。以下为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度解读:
对于公益性科研机构项目用地面积指标,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机构的最小用地面积。例如,小型机构用地面积不应少于2000平方米,中型机构不应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机构不应少于10000平方米。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空间开展科研活动。
在建筑密度方面,标准提出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建筑密度一般不宜超过40%。这意味着机构需要留出足够的绿化和活动空间,以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关于容积率,标准建议公益性科研机构的容积率宜控制在1.0至2.5之间。这一范围既能满足科研需求,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对于绿地率的要求,标准明确规定公益性科研机构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这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科研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在停车泊位设置上,标准要求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并且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此外,标准还强调公益性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应遵循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合理的原则。科研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应当科学划分,确保各功能区之间的联系便捷又互不干扰。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够高效、可持续地开展科研工作,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