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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吉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要求、程序、档案管理及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 Diagnosis and Appraisal in Jilin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C45
国际标准分类号: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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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吉林省DB22/T 1924-2013《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范》是指导该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重要地方标准。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标准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要求。根据第5.1条,诊断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这确保了诊断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其次,在诊断程序方面,第6.2条规定了接诊、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等流程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了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史的详细记录,这是做出准确诊断的基础。
关于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第7.3条指出,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这一规定保证了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在证据收集上,第8.4条要求全面收集劳动者的职业史、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这对于还原事实真相至关重要。
此外,第10.1条还规定了异议处理机制,当当事人对初次诊断或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标准特别强调了保密义务,见第12.1条,要求所有参与诊断和鉴定的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以上是对DB22/T 1924-2013中几个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