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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1632-2012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水产养殖
    15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54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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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鱼类苗种产地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程序、检疫方法、结果判定及检疫处理。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鱼类苗种的产地检疫工作。
    Title:Regulations for the Quarantine of Fish Seed Origin in Jilin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B 46
    国际标准分类号: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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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1632-2012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
  • 拓展解读

    《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DB22/T 1632-2012)是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鱼类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保障渔业健康发展和水生动物卫生安全。以下将对规程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检疫对象与范围

    该规程适用于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等常见淡水鱼类的苗种产地检疫。明确指出,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鱼类苗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程。这为开展统一的检疫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检疫工作的全面覆盖。

    检疫条件与要求

    规程规定,鱼类苗种场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且符合无污染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强调,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毒措施、免疫计划以及病害报告机制。这些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疾病传播风险,提高苗种质量。

    检疫程序

    1. 申报受理:当发现疑似患病鱼群时,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现场检查:由专业检疫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观察鱼体外观是否正常,记录生长状况。

    3. 实验室检测:抽取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病理学分析,确认是否存在特定病原体感染。

    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数据综合评估,出具正式的检疫合格证明或不合格通知单。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首次出现的新发传染病或难以确定病因的情况,可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专家组会诊,并采取隔离封存等临时管控措施,直至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为止。

    注意事项

    规程还特别提醒,在整个检疫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操作规范,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交叉污染;此外,所有相关记录须保存至少两年以上,便于日后追溯核查。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鱼类苗种产地检疫规程》不仅明确了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技术流程,而且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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