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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处方开具规范医疗管理
    19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36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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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开具的基本要求、格式、内容及书写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处方的开具与管理。
    Title:Prescription Writing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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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
  • 拓展解读

    《DB22/T 1656-2012 处方开具规范》是吉林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处方开具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工作,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的处方。

    二、术语和定义

    明确了“处方”、“处方医师”、“药师”等专业术语的概念,强调处方是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并经药师审核调配后用于患者用药指导的医疗文件。

    三、处方格式与内容

    1. 处方应包含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等)、药品信息(名称、规格、数量等)以及医生签名等内容。

    2. 处方上不得涂改,如需修改须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四、处方权限管理

    1. 只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执业医师才能具备处方权。

    2. 医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开具相应类别的药品处方。

    五、处方书写要求

    1. 字迹清晰可辨,不得潦草。

    2. 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描述病情及治疗方案。

    3.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六、特殊药品管理

    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除遵循一般处方规则外,还需遵守国家关于此类药品管理的特别规定,比如双人核对制度、专用处方笺等。

    七、电子处方系统应用

    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但必须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八、监督与处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本标准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理。

    以上是对DB22/T 1656-2012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解析,旨在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该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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