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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818-20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
    17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3.67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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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DB44 818-2010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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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818-20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44/ 818-201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广东省针对水泥行业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于2010年发布实施。该标准对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减少水泥工业对环境的影响。

    关键条文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立窑生产线以及其他类型的水泥熟料生产设施。同时,也涵盖了水泥粉磨站和水泥制品厂等配套企业。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颗粒物排放限值

    - 新建企业: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m³。

    - 现有企业: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³。

    -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如袋式除尘器或电除尘器,确保排放达标。

    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 新建企业: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³。

    - 现有企业: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0mg/m³。

    - 标准鼓励企业采用低硫煤或石灰石脱硫技术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

    3.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 新建企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400mg/m³。

    - 现有企业: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0mg/m³。

    - 针对氮氧化物的控制,标准提倡使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

    三、监测与管理

    - 企业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 环保部门将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项排放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四、特殊区域规定

    在环境敏感区域(如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等),上述排放限值还需进一步收紧,具体数值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体现了标准的灵活性与针对性,能够更好地保护特定地区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DB44/ 818-201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推动了广东省水泥行业的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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