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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家具制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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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 814-2010是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限值。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以木材、人造板、涂料、胶粘剂等为主要原料生产家具的企业。这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对象和地域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 VOCs:指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 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180℃的有机液体。
3.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 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且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
- 对于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情况,其排放速率需按照标准中规定的公式进行折算。
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在厂界外设置监控点,监测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
- 这一规定旨在减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监测频率与方法**:
-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现有企业则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后执行。
-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6. **其他要求**:
-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
- 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关于VOCs排放的相关规定,从而保护环境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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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