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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管理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内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序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in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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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816-2010是广东省针对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旨在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汽车制造企业中涉及表面涂装工艺的VOCs排放管理。这意味着任何在广东从事汽车生产并使用表面涂装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 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 表面涂装是指通过喷涂、刷涂等方式将涂料附着于物体表面的过程。
3. 排放限值:
- 对于新建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
- 对于现有企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
- 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企业类型的排放上限,有助于确保行业整体污染水平得到有效控制。
4. 监测与分析方法:
- VOCs的监测应采用GB/T 16157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
- 确保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
5. 实施与监督: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强调了政府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标准的有效落实。
6. 其他要求:
- 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技术。
- 提倡清洁生产理念,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这些条文共同构成了DB44/816-2010的核心内容,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同时也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对于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