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及保管利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对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
Title:Hygien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04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
封面预览
-
拓展解读
《DB22/T 469-2009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是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自2009年12月30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的管理提供了系统化的指导,确保了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形成的档案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即所有涉及卫生行政处罚的机构都应遵循此规范。
二、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对“卫生行政处罚档案”、“案卷”等术语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卫生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的总称。准确理解这些术语有助于正确执行相关条款。
三、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标准强调了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并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此外,还要求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基本条件,以保障档案的安全。
四、案卷归档的具体要求
根据标准,案卷归档时应按照案件处理的时间顺序排列,并且每件案件应单独成卷。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对于电子文档,则需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定期备份。
五、档案借阅与利用
为了保护档案的安全,同时满足工作需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借阅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档案都必须经过批准,并填写借阅登记表。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六、档案保管期限
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档案应有不同的保管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执行情况记录应永久保存;其他材料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保管年限。
七、档案销毁
当保管期限届满且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予以销毁,但必须经过鉴定小组审核同意,并做好销毁记录。
八、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标准也提出了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手段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共享。
九、监督检查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DB22/T 469-2009 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规范》从多个方面规范了卫生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对于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该标准的各项规定。
-
下载说明若下载中断、文件损坏或链接损坏,提交错误报告,客服会第一时间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