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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污染控制
    18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3.5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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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各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in Guangdong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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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44/765-2010是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相关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在用和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无论是工业用途还是生活用途的锅炉都需遵守此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

    1. 锅炉: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电能加热工质以生产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2. 颗粒物:指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质。

    3. 氮氧化物(NOx):指由氮和氧组成的化合物,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过程。

    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燃煤锅炉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m³

    - SO₂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³

    - 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³

    2. 燃油锅炉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0mg/m³

    - SO₂排放浓度限值为200mg/m³

    - 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³

    3. 燃气锅炉

    -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³

    - SO₂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

    - NOx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

    四、监测与分析方法

    1. 颗粒物:采用重量法进行测定。

    2. SO₂:使用定电位电解法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NOx:应用化学发光法或紫外荧光法。

    五、实施与监督

    1.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

    以上内容为DB44/765-2010中的核心条款解析,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地方性法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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