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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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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DB22/T 468-2009)是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旨在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部分
1. 第3条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这意味着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综合性医院还是专科医院,都需要按照此标准执行档案管理。这强调了该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所有医疗机构都应遵守。
二、档案管理要求
2. 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这一条款明确了制度建设和人员责任的重要性。医疗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并且要指定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3. 第7条提到:“卫生监督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状况及监督执法情况。”这里强调了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真实意味着档案中记录的信息必须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完整是指档案资料齐全,没有遗漏;准确则要求信息无误,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决策失误。
三、档案的建立与维护
4. 第9条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归档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各种文件材料。”这项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日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文件都要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能够全面覆盖监督活动的全过程。
5. 第10条说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归档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时间顺序排列。”这表明档案整理工作需要有条不紊地开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整理,便于日后查找使用。
四、档案的安全保护
6. 第12条规定:“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这是为了保障档案的安全存放环境。医疗机构需为档案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存储空间,防止档案遭受物理损害或丢失。
7. 第13条强调:“定期检查档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提醒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经常巡查档案库房,一旦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如虫蛀、霉变等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档案的利用
8. 第15条指出:“档案利用应遵循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或复制。”此条款旨在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只有经过授权的人才能查阅或者复制档案,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接触档案内容。
9. 第16条进一步补充说:“档案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做好登记工作。”这保证了档案使用的可追溯性,有助于追踪档案流向,防止档案遗失。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DB22/T 468-2009)从多个方面规范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对于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服务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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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