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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关键词: 动物卫生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农业

    文档分类

    地方标准河北

    文档信息

    pdf格式 / 0.23Mb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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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要求、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检查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内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Title:Comprehensive Standards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art 9: Management Procedures fo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Certificates and Marks
    中国标准分类号:B46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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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
  • 拓展解读

    DB13/T 1004.9-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规程》是一项地方性标准,旨在规范动物防疫证章和标志的管理工作。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设计、印制、发放、使用和管理。这明确了标准的地域性和行业针对性,确保了在河北省内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遵循统一的标准。

    ### 设计与印制要求

    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证章和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要具有防伪功能。设计时需考虑易于识别、不易伪造的特点。同时,印制过程中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执行,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 发放与使用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仿造动物防疫证章和标志。这些证件和标志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指定活动。

    ### 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防疫证章和标志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此外,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伪造、变造动物防疫证章和标志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9部分》从多个层面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不仅保障了动物卫生安全,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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