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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要求、检疫程序、检疫内容和方法以及检疫结果的处理。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内从事动物养殖、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Title:Comprehensive Standards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Part 1: Procedures for Animal Origin Quarantine
中国标准分类号:B46
国际标准分类号: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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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T 1004.1-2008是河北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基本要求和操作程序。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这意味着所有在河北省内从事动物养殖、交易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此标准。
2. **检疫对象**:标准明确了需要检疫的主要动物种类及其可能携带的疫病。例如,猪瘟、口蹄疫等。这有助于确保只有健康的动物才能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3. **申报检疫**:养殖场或个人应在动物离开原产地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时需提供详细的饲养记录和健康状况说明。这一规定旨在提前发现潜在问题,防止疾病传播。
4. **现场检查**: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动物群体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检查是否有异常行为、体表病变等情况。任何可疑症状都需要进一步检测确认。
5. **实验室检测**:对于某些特定疾病(如布鲁氏菌病),仅凭临床表现难以准确判断,因此需要采集样本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专业分析。实验室出具的结果将作为最终判定依据之一。
6. **合格与不合格处理**:经检疫确认健康的动物可以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允许正常流通;而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的个体,则需隔离治疗直至康复,否则不得出场销售。
7. **档案管理**:每次完成检疫后,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文件。良好的档案管理不仅便于日后查阅,还能为后续改进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可以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与蔓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及畜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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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