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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354-2007 天津市种猪场建设标准
    种猪场建设标准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环境保护
    22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26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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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种猪场建设的基本要求、规划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配置及环境保护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种猪场。
    Title:Tianjin Swine Breeding Farm Construct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B 41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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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2T 354-2007 天津市种猪场建设标准
  • 拓展解读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354-2007 种猪场建设标准》是指导天津地区种猪场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依据。以下对标准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选址与总体布局

    1. 场址选择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 场区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物理隔离设施,入口处应设消毒池,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少于0.3米。

    二、猪舍建筑要求

    1. 猪舍间距:种公猪舍与分娩舍、育成舍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分娩舍与育成舍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2. 猪舍采光:猪舍朝向宜为南偏东或南偏西15°至30°,单栋猪舍长度不宜超过60米,跨度不宜小于9米。

    3. 猪舍通风:自然通风时,猪舍前后墙的窗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8;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满足每头猪每小时至少10立方米的新鲜空气需求。

    三、防疫设施

    1. 场区内应设置独立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配备高温高压灭菌设备。

    2. 粪污处理设施应与生产区分开,且位于下风向,粪污处理能力应满足全场日排泄量的处理需求。

    四、环保与废弃物处理

    1. 应采用干清粪工艺,减少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要求。

    2. 建立完善的雨污分流系统,雨水排放口应远离生产区,确保雨污不混合。

    五、其他

    1. 场区内应设置专用的饲料库房和药品库房,库房应防潮、防鼠、防虫,保持干燥清洁。

    2. 场区内应设置独立的人员更衣室和淋浴间,进入生产区的人员需经过更衣、淋浴、消毒程序。

    本标准充分考虑了种猪场的生物安全、环境保护和生产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规范天津市种猪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确保种猪场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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