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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调解程序,包括调解申请、受理、调解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Title: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Specification - Part 3: Mediation Proced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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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01/T 1098.3-2022《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3部分:调解程序》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民调解提供了详细的流程指导。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该标准明确指出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5.1)。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拥有充分的选择权,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退出调解程序。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权益保护。
其次,在调解启动阶段(6.1),当一方提出调解请求时,另一方需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如果同意调解,则需提交相关材料并参与后续步骤;若不同意则需书面说明理由。此条款旨在保障双方沟通顺畅,避免因一方消极应对而导致程序停滞。
关于调解员选定(7.1),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人选。同时要求调解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调解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8.1)。在此期间,调解员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强调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项事实和证据,以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最后,在调解结果确认后(9.1),双方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并按约定履行义务。若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则建议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寻求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体现了DB3201/T 1098.3-2022对于构建高效、透明且具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体系所作的努力。它不仅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步骤,还特别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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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