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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11.7-12.2GHz和12.5-12.75GHz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电视)与地面广播业务(电视)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之间的频率共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上述频段内的卫星广播业务与地面业务的频率规划和协调。
Title:Frequency Sharing between Satellite Broadcasting Service and Terrestrial Services in the Bands 11.7-12.2 GHz and 12.5-12.75 GHz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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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本FAQ旨在帮助理解GB/T 14435.3-1993标准中关于卫星广播业务与地面业务间频率共用的关键内容。
GB/T 14435.3-1993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用于规范11.7-12.2 GHz和12.5-12.75 GHz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如电视广播)与地面广播业务(如电视广播)以及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的频率共用问题。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频谱资源变得日益紧张。为了提高频谱利用率,避免干扰,需要在不同业务之间实现频率共用。例如,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广播业务可能同时使用相同的频段,因此需要制定规则以确保它们能够和谐共存。
在11.7-12.2 GHz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和地面广播业务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在12.5-12.75 GHz频段内,卫星广播业务与地面无线电中继系统共用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当出现频率干扰时,相关方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需提供详细的干扰测试报告和技术分析。
该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景:
为确保频率共用的有效实施,需采取以下措施:
该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技术发展或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可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修订。
该标准主要针对中国境内的频率共用问题,但其基本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用于国际频率共用的讨论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