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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烟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烟雾灭火系统。
Title:Technical Code for Smoke Extinguishing System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7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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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CECS 169-2004 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关于烟雾灭火系统的标准,主要用于指导烟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CECS 169-2004 主要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烟雾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它不适用于特殊场所(如爆炸危险场所)的烟雾灭火系统。
烟雾灭火系统通过释放烟雾剂,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形成均匀分布的烟雾层,隔绝空气中的氧气,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其核心在于烟雾剂的化学反应和扩散性能。
在选择烟雾灭火系统之前,需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如可燃物种类、空间大小、通风条件等)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适用于以下场景:
烟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需符合安全要求,确保烟雾剂对人体无害。但操作人员在系统启动前需撤离保护区域,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根据 CECS 169-2004 的规定,烟雾灭火系统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包括烟雾剂储量检测、管道密封性测试以及控制装置功能验证。
系统启动后,可通过以下方式判断灭火效果:
如灭火效果不佳,需立即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可以。但在联合使用时,需确保各系统之间不会相互干扰,并制定统一的联动控制策略。具体方案应由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烟雾灭火系统主要适用于固体火灾和液体火灾初期阶段。对于气体火灾或涉及高温高压的特殊火灾,可能需要其他专用灭火系统。
在误启动情况下,应立即关闭系统并疏散人员。同时,检查系统是否有故障,并记录误启动原因。必要时联系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