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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具体要求及管理流程。本文件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以及相关机构在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的文件和资料管理工作。
Title:AC-91-05-1992 Advisory Circular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Used Aircraft - Documents and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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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以下是关于“AC-91-05-1992 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的文件和资料”的常见问题解答,按优先级从高到低排列。
AC-91-05-1992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咨询通告,旨在规范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要求,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如果文件不完整,需与原运营人或制造商联系,获取缺失的部分。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航空器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适航性。
是的,如果文件为非中文版本,必须提供经过认证的中文翻译版本。这是为了确保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文件内容。
是的,即使航空器已有适航证书,在引进后仍需由中国民航局或其授权机构进行适航检查,以确认其符合中国适航标准。
是的,引进后的航空器需要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运营许可,才能在中国境内合法运行。
根据AC-91-05-1992的规定,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需至少保存至航空器报废后两年。
必须全面了解事故详情,并确保事故已妥善处理,航空器已完成必要的修复和适航检查。此外,还需将事故记录作为历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民航局备案。
是的,文件和资料可以电子化保存,但必须保证电子版与原件一致,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篡改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