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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披露内容、报告编制要求及核查机制。本文件适用于各类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披露与管理。
Title:Guidance for Corporate Greenhouse Ga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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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本文将聚焦于TCECRPA 008-2024《企业温室气体信息披露指引 第1部分:通则》中新增的一项关键内容——“直接排放量核算边界”的细化要求,并与旧版标准进行对比分析。
在旧版标准中,关于直接排放量核算边界的规定较为笼统,仅提出企业应根据自身控制权范围来确定核算边界。然而,在新版标准TCECRPA 008-2024中,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版标准特别强调了对于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直接排放应当纳入核算范围。这意味着即使某些生产设备或设施并非企业所有,而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的情况下,只要这些资产由该企业实际运营并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则这部分排放必须计入企业的直接排放总量之中。这种调整使得企业在评估自身碳足迹时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在处理多场所或多业务单元情况下的直接排放量核算时,新版标准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操作指南。它要求当一个企业拥有多个独立运营但相互关联的场所或业务单元时,需要基于每个场所或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各自的直接排放量,并最终汇总成整个企业的总排放量。此外,还规定了在不同场所之间存在资源共享或者污染物转移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分配这些共同产生的排放责任。
最后,新版标准还增加了对临时性或季节性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的关注度。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柴油发电机供电所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等情形下,虽然这类活动可能只持续较短时间,但仍需按照常规程序将其纳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内予以报告。
综上所述,TCECRPA 008-2024相较于以往版本,在直接排放量核算边界定义上做出了更精准且更具操作性的改进。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披露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可靠的依据。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这些新要求,在日常管理实践中不断优化自身的碳管理和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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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