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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安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框架、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及运维保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辽宁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安全体系建设工作。
Title:Basic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Data Sharing and Opening Security System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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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301T 228-2024《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安全体系建设基本要求》是指导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术语定义
标准明确界定了“公共数据”、“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核心概念。其中“公共数据”指由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数据共享”强调数据的内部流转,“数据开放”则侧重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服务。这些定义为后续条款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标准要求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各部门协同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规定了首席数据官(CDO)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数据安全策略、监督数据处理活动、协调跨部门数据合作等。同时明确了各业务部门需承担的具体责任,如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风险评估与应急响应
标准提出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威胁分析、脆弱性识别和影响评价。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涵盖事件监测、预警发布、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环节,并定期组织演练以提升应对能力。特别强调要针对敏感数据泄露、非法访问等高危场景制定专项预案。
四、技术防护措施
在技术层面,标准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一是数据加密,建议采用国密算法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保护;二是访问控制,实施基于角色的访问权限管理,确保最小化授权原则;三是日志审计,记录所有数据操作行为并保存至少6个月;四是数据脱敏,在对外提供数据时应去除敏感信息;五是数据备份,定期备份关键数据并异地存放。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
标准高度重视人员因素,要求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际案例等。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将数据安全意识和技能作为员工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还特别指出,对于涉及敏感数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背景审查并签订保密协议。
六、监督与改进
标准强调持续改进的重要性,要求建立自我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以获得客观公正的意见。此外,还要求及时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新进展,适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
以上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有助于理解其内涵并指导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