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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规划布局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用设施项目的用地管理。
Title: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Use Control Index Part 3: Public Facilities Projects - DB12T 598.3-2024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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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2/T 598.3-2024《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3部分:公用设施项目》是针对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技术标准。以下选取了其中几个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控制。强调了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要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用地分类与面积指标
1. 对于供水设施项目,取水工程用地面积应根据设计取水量确定,一般每万吨日取水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净水厂用地面积按设计规模计算,每万吨日处理能力不超过3000平方米。
2. 供电设施项目中,变电站用地面积依据电压等级划分,110kV变电站每台主变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220kV变电站每台主变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
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规定了各类公用设施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上限值。例如,供水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应超过40%,容积率不大于0.8;供电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
四、绿地率要求
要求公用设施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并鼓励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增加绿化覆盖率。
五、配套设施
明确指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办公生活区、检修维护区等功能分区,并提出各功能区的具体面积比例建议。
六、特殊地段控制
针对位于城市中心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项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用地控制要求,如进一步压缩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优化平面布局等。
以上内容为企业在进行公用设施建设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助于规范建设行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遵循本标准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