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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框架、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与处理、评价方法及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地方政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评价工作,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Title:Digital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ule of Law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02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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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评价规范》(DB3301/T 0472—2024)是杭州市地方性技术规范,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系统化的评价依据。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评价规范》在第5.1条明确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评价应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客观公正原则。这意味着评价体系的设计需基于严谨的理论基础,确保各项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易于执行和判断。这一要求旨在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避免主观臆断或形式主义。
其次,在第6.2条中强调了数据采集与处理的重要性。规定要求采用自动化手段尽可能收集全面、准确的数据,同时对数据进行清洗、整合以提高质量。这不仅有助于减少人为误差,还能提升数据分析的有效性。例如,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劳动并加快决策速度。
再者,《评价规范》特别关注了公众参与度这一关键因素。根据第7.3条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征集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来。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定期举办听证会等。这样做既能够增强民众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力度,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此外,《评价规范》还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第8.1条所述,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和技术能力的专业人才。为此,需要制定长期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最后,《评价规范》强调了持续改进的理念。第9.2条规定,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的评价体系,使之更加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还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推广成功案例,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综上所述,《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评价规范》从多个角度出发,为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它不仅明确了方向目标,还细化了实施路径,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