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员要求及调解协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Title:People's Medi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 Part 3: Mediation Specific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DB15/T 2070.3—2024)是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调解原则
根据标准第3.1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的基本准则。自愿平等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结果;依法公正是指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平正义;及时便民则是要求调解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参与调解。
二、调解程序
标准第4.1条规定了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便于其表达诉求。同时,第4.2条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此条款设置了明确的时间限制,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避免拖延。
三、调解员职责
按照标准第5.1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是对调解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第5.2条进一步强调,“调解员应当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合理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调解协议
依据标准第6.1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便需严格履行。第6.2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五、保密义务
标准第7.1条明确指出,“调解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保护隐私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强公众对调解制度的信任度。
六、监督机制
最后,第8.1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有利于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3部分:调解规范》从多个角度细化了具体操作流程与行为准则,对于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