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DB14 3176—2024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14 3176—2024是山西省针对水泥工业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该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全面升级,更加严格地控制了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不同排放限值。对于新建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0mg/m³、50mg/m³和100mg/m³。而现有企业则要求在一定过渡期内达到这些限值。
重点工艺环节如窑头窑尾废气处理设施需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鼓励使用袋式除尘器或电袋复合除尘器,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脱硫措施可采用半干法、干法或湿法工艺,脱硝则推荐选择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监测要求,明确指出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开展手工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要求相关企业尽快完成治理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