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督机构与人员、监督程序与内容、监督方法与手段以及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Title:Code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93.02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DB14/T 3046—2024)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对该规范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4.1条: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此条规定了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等。质量监督机构应确保所有参与方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5.2条:材料与设备进场检验
在这一部分,规范强调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确保其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中。
第6.3条: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一旦被覆盖后就难以检查其内部状况的部分,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本条规定了隐蔽工程验收的具体流程,包括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以及由质量监督机构参与最终确认的过程。只有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才能继续下一道工序。
第7.1条: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质量事故时,本条规定了立即停止相关作业、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等应急措施。同时要求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此外还特别指出,在未得到质量监督机构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第8.2条:竣工验收条件
对于水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规范明确了必须满足的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通过阶段性验收等。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具备时,才能组织正式的竣工验收会议。
以上就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几个重要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范,从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