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职责、监护流程、服务内容、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Temporary Guardianship of Minors
中国标准分类号:C9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0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4403/T 465—2024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规范》是深圳市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临时监护工作的技术性文件。以下对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在临时监护启动条件方面,第5.1条规定了当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可启动临时监护。例如,监护人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下,都应立即启动临时监护程序。这一规定明确了临时监护的触发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获得必要的保护。
关于临时监护人的确定,第5.2条指出优先从亲属中选择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如果无合适亲属,则由街道办事处指定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这体现了家庭关怀优先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实践中需注意全面评估潜在监护人的监护意愿与能力。
第5.3条强调了临时监护期间的信息通报义务。要求临时监护人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报告监护情况,并定期更新监护进展。此条款旨在实现政府和社会对临时监护工作的有效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对于临时监护的终止,第5.4条规定了多种情形。包括原监护人恢复监护能力、重新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等。特别提到若发现临时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应立即终止监护关系并追究责任。该条款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始终处于安全环境中。
此外,第6章专门规定了临时监护档案管理要求。明确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至少保存5年以上,且不得随意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这对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尊重其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DB4403/T 465—2024》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体系,为基层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