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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Hainan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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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6 483-20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4年正式实施,该标准针对海南省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以下为部分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设计日处理能力在50立方米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设计日处理能力小于50立方米的设施,则应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
1. 基本控制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氮(TN)、氨氮(NH3-N)和总磷(TP)。具体排放限值如下:
- COD: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60mg/L;
- BOD5: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15mg/L;
- SS: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0mg/L;
- TN: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0mg/L;
- NH3-N:一级标准为5mg/L,二级标准为8mg/L;
- TP:一级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1.0mg/L。
2. 特定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三、监测与分析方法
所有污染物浓度均以每日平均值计算,采样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运行维护要求
1. 处理设施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 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时维修更换损坏部件;
3.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如暴雨导致进水量激增等;
4. 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制度,保存至少三年的数据资料备查。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放宽排放标准;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