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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除已单独制定行业标准之外的其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 Part 6: Other Industr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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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 4812.6-2024是安徽省针对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其中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其他行业的排放要求。以下是对该部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已明确规定的行业外的所有固定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这些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需遵循此标准。
二、排放限值
1. 非甲烷总烃(NMHC)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m³。
2. 特定污染物如苯、甲苯、二甲苯等的具体限值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对于无组织排放,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0.4mg/m³。
三、监测与分析方法
1. 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NMHC含量。
2. 苯系物的检测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监测频率为每季度至少一次,并需记录完整数据以备核查。
四、管理与监督
1. 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结果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3. 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排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超标行为将依法处理。
五、特别注意事项
1. 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至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 如有更严格的国家或地方政策出台,则优先适用更高要求的规定。
3. 强调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VOCs减排措施,比如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改进工艺流程等手段来降低排放量。
以上内容基于DB34 4812.6-2024第6部分进行了简明扼要地阐述,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