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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农药制造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现有和新建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 Part 2: Pesticid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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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T 4812.2-2024是安徽省针对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专门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这一标准对农药制造行业VOCs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该标准规定了VOCs排放浓度限值。例如,对于有组织排放,苯系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对于无组织排放,苯系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为0.4mg/m³。这些限值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农药制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
其次,关于监测与分析方法的选择,标准明确指出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推荐的方法。当没有适用的标准时,则需使用经权威机构验证过的等效方法。这确保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企业准确掌握自身排放状况并及时调整工艺流程以减少污染。
再者,在运行管理上,要求建立完善的台账制度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排放数据。同时强调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以保持其正常运转状态,并且不得擅自停运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此外还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来降低原料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量。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特别强调了信息公开义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样可以增强公众参与度提高环境意识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环保事业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DB34/T 4812.2-2024为农药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提供了具体指导方针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