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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中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rom Fixed Sources - Part 3: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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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 4812.3-2024是安徽省地方标准中关于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规范,其第三部分专门针对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生产环节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速率。例如,在原料储存与输送过程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50mg/m³,而其他特定污染物如苯、甲苯等也有相应的浓度限制。对于生产设备排气筒,要求VOCs排放速率不得高于规定的数值,具体取决于排气筒的高度及周围环境敏感点的距离。
监测要求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符合上述排放标准,标准明确了监测频率和方法。企业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开展手工采样分析以验证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此外,还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性监测,由环保部门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
污染防治措施
为减少VOCs排放,标准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比如优先选择低VOC含量的原辅材料;改进密封方式防止泄漏;优化反应条件提高转化率;设置高效的废气收集系统等。同时强调应建立完善的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所有涉及VOCs使用的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
特殊时段管控
考虑到季节性因素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在夏季臭氧污染高发期,该标准特别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在此期间,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更苛刻的排放限值,并采取额外的减排行动,如暂停部分非必要的生产工序或者增加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负荷。
以上内容仅为部分核心条款解析,实际应用时还需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调整执行策略。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落实DB34 4812.3-202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