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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信息安全要求及监督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使用和管理活动。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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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1108—2024《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标准,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标准特别强调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信息提供单位确保信息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
其次,在信息采集方面,标准规定了采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采集时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不得采集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同时,采集前应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其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采集到的信息,需及时核实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三,关于信息的公开,标准指出公开的信息应以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公开的方式可以是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但必须保证公开渠道畅通便捷。此外,还应建立查询机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标准对信息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信息存储和传输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传播公共信用信息,违反者将依法承担责任。
最后,标准还建立了监督与评估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到位。同时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以上是对DB15/T 1108—2024《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