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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的总体要求、信息分类、归集要求、共享机制、安全管理及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管理活动。
Title:Specification for Collection and Sharing Management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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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1103—202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规范》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及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 第4章 归集范围与内容
#### 条款4.1 归集范围
本标准明确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应涵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
解读:此条款强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且来源于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这意味着任何非官方渠道获取的信息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体系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 条款4.2 归集内容
具体归集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信息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名称或姓名;行为信息如履行义务的情况;荣誉信息如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失信信息如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构成要素,要求全面记录主体的基本情况及其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各种状态。通过这样的分类可以更清晰地反映各主体的社会信用状况,为后续的应用提供依据。
### 第5章 数据质量控制
#### 条款5.1 数据采集准确性
要求数据采集时要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所采集的数据准确无误,并定期更新以保持信息的时效性。
解读:强调了数据源头的责任制,即由产生该信息的单位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指出数据需要及时维护和更新,避免因过时而导致决策失误。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信用信息系统的信任度。
### 第6章 信息安全保护
#### 条款6.1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定期安全检查等措施来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滥用。
解读:鉴于公共信用信息涉及大量敏感个人资料,因此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手段。上述措施能够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数据,同时也减少了内部员工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 第7章 共享机制建设
#### 条款7.1 共享平台搭建
构建统一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
解读: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平台,不仅方便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还促进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它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信息孤岛现象,使得不同领域间的信息得以顺畅传递,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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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