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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的定义、分类、编码规则及交换格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共享和应用中的数据标准化工作。
Title: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ata Items
中国标准分类号:L75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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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1102—2024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规范》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项内容。该标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环节,为各相关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数据标准。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及其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活动。这一条明确了标准的应用领域和主体,确保所有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都能遵循相同的标准。
2. 术语和定义:标准中对“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数据项属性”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能够反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清晰的概念定义有助于避免误解和混淆。
3. 数据项结构: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的基本结构,包括数据项名称、数据项代码、数据类型、数据长度、数据格式、数据来源、数据更新频率等。这些要素构成了数据项的核心框架,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4. 数据采集要求:标准强调了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并且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同时,要求采集的数据必须与采集目的直接相关,不得过度采集。此外,还要求采集的数据应当及时更新,以保持其时效性。
5. 数据质量控制:为了保障数据的质量,标准提出了多项措施,如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及时纠正错误数据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6. 数据安全保护:鉴于公共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敏感信息,标准特别强调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同时,还规定了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和数据使用记录制度,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数据。
7. 数据交换与共享:标准鼓励不同部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但同时也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数据交换与共享应当基于需求导向,遵循最小化原则,并且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8. 附录部分:标准附录中列出了具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清单,涵盖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每一条数据项都详细描述了其具体内容、数据类型、数据长度等信息,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综上所述,《DB15/T 1102—2024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规范》是一部全面而细致的地方标准,对于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统一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标准,还从多个层面强化了数据质量和安全性,为实现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