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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中关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办理流程、服务要求及管理规范。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服务部门。
Title:Enterprise Employe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 Part 6: Death of Insured Persons Due to Illness or Non-work-related Cau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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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T 1244.6-202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的第六部分主要规定了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待遇和服务流程。以下是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明确其遗属可享受的待遇以及办理流程。
二、待遇项目
1. 丧葬补助金: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标准发放。这一规定旨在减轻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经济负担,确保能够妥善安排后事。
2. 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 配偶和子女: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的8个月;
- 父母: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 其他直系亲属: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
若同时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则总抚恤金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三、申请条件与材料
1. 申请人需为参保人员的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死亡的证明材料;
3. 若属于非正常死亡情况(如意外事故等),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调查报告;
4. 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及缴费记录;
5. 其他可能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资料。
四、办理程序
1. 单位应在得知参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 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手续;
3. 对于跨地区转移接续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特别注意事项
1. 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则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2. 已享受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人员不再重复领取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3. 各级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核验工作,防止出现冒领现象;
4.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是对《DB53T 1244.6-202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第六部分内容的重要条文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对大家理解和应用该标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