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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中矿产资源的清查技术要求、工作流程、数据处理与成果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全民所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清查工作。
Title: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Inventory of Publicly Owned Natural Resources Assets - Part 2: Mineral Resource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9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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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 第2部分:矿产资源》(DB15/T 3404.2—2024)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关于矿产资源资产清查的技术性文件。该标准明确了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技术流程以及成果要求等内容,为规范和指导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提供了依据。
在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中,首先要明确清查的对象和范围。标准指出,清查对象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全部登记在册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同时涵盖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未登记但已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清查范围则需覆盖地表及地下一定深度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深度由实际勘查条件决定。
标准强调了清查工作的技术方法。在数据收集阶段,要求全面搜集现有的地质勘查报告、矿山企业生产记录、政府监督管理资料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难以获取直接数据的情况,可采用遥感影像分析、地球物理勘探等手段辅助判断。
成果提交方面,标准规定最终成果应包含清查报告书、数据库、图件三大部分。其中,清查报告书需详细描述清查过程、结果分析及建议措施;数据库应建立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格式,便于后续管理和应用;图件则需清晰展现矿产资源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变化趋势。
此外,标准还特别提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在整个清查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环节,确保每个步骤都符合既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只有经过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形成正式成果上报。
以上便是对DB15/T 3404.2—2024中几个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一重要的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