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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的原则、方法、要求及优化调整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地下水环境监测活动。
Title: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Ground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it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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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江西省地方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编号为DB36/T 1938-2024)已于2024年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江西省内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原则、布设程序以及不同类型监测点的布设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是指导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该标准中,第5.1条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应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其中,科学性要求监测点位的选择应基于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地下水流动系统特征,确保点位具有代表性。例如,在平原区布设监测点时,需考虑区域内的主要含水层类型、补给区、径流区和排泄区的分布情况。代表性则强调监测点应能够反映整个区域或特定环境单元的地下水质量状况。可比性是指不同时间或不同地点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这需要保持监测点位的长期稳定性。
第5.2条指出,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应按照规划先行、分区布设、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首先,要根据区域发展规划确定监测目标,明确监测的目的和范围。其次,将监测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工业区、农业区、居民生活区等,并针对各功能区的特点分别布设监测点。最后,按照监测点的重要性将其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级,各级别监测点的数量和密度应与监测目的相匹配。
第6.3条特别提到,在布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时,井深设计应充分考虑监测目标层位的需求。对于潜水层的监测井,其深度一般控制在潜水埋深以下1米至3米范围内,以确保采集到的是潜水层的真实水质信息。而对于承压含水层的监测井,则需根据承压水头的高度合理设定井深,通常情况下,监测井底应位于承压含水层中部以上,同时保证井管长度足以覆盖整个含水层厚度。此外,还应对井管材料、滤水管规格及封井材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以满足长期监测的需求。
第7.4条明确了监测点位调整的相关内容。当监测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显著增加或出现新的污染源等情况时,应及时对监测点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监测点位数量不得少于原点位数的80%,且新增点位应优先布设在变化最显著的区域。同时,所有调整方案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以上是本标准中几个关键条款的具体解读,它们共同构成了科学合理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的基础框架。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有效提升江西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