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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新建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Coal-fired Power Plants in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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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4 1996—2024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控制燃煤电厂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度解读:
1. **颗粒物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燃煤电厂颗粒物排放的最高允许浓度。对于新建项目,要求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10mg/m³;现有企业逐步改造后也需达到这一标准。这表明宁夏地区对颗粒物污染控制极为严格,旨在减少PM2.5和PM10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的危害。
2. **二氧化硫(SO₂)排放控制**
对于SO₂的排放,新改扩建项目要求不超过35mg/m³,而现有设施在改造后应降至50mg/m³以下。这一规定体现了宁夏致力于降低酸雨形成风险以及保护森林植被的决心。通过限制SO₂排放量,可以有效减轻土壤酸化现象,并改善空气质量。
3. **氮氧化物(NOx)排放管理**
针对NOx的排放限值设定为50mg/m³(新建项目)与100mg/m³(现有装置改造后),反映了政府对于臭氧层保护及温室效应加剧问题的关注。控制NOx不仅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趋势,还能预防光化学烟雾的发生。
4.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
新建燃煤电厂需确保汞及其化合物排放不超过0.03mg/m³,而现存设施则需要在后续升级过程中将此数值控制在0.05mg/m³以内。鉴于汞是一种毒性极强且持久存在的重金属污染物,该条款旨在防止其通过食物链积累并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损害。
5. **监测与报告机制**
标准还强调了定期监测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这些数据将作为评估政策执行效果的基础依据,同时也便于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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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