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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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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4 1995—202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水泥行业制定的重要环保法规。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度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该标准适用于宁夏区域内所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型干法窑、立窑等各类生产工艺。自2024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
二、颗粒物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³,其他排气筒为20mg/m³。这一限值较以往大幅降低,要求企业必须采用高效除尘设备如袋式除尘器,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为了达到此要求,企业需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分级燃烧以及SNCR脱硝等措施。
四、二氧化硫排放限制
对于采用湿法工艺的企业,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0mg/m³;而其他工艺则为100mg/m³。这表明湿法工艺面临更严格的管控,企业应考虑工艺改造或增加脱硫设施。
五、监测与监管
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时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六、特别排放限值
在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域,水泥企业需执行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例如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5mg/m³、50mg/m³和30mg/m³。这意味着这些地区的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七、无组织排放控制
除有组织排放外,标准还对厂界无组织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厂界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0.5mg/m³。企业需加强厂区扬尘防治,采取洒水降尘、密闭输送等综合措施。
八、达标判定与处罚
明确规定以监测数据作为判定依据,超标排放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同时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等方式主动提升环保水平。
以上是对DB64 1995—2024标准中部分核心内容的深入解析。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推动行业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