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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染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Printing and Dyeing Wastewater (Trial)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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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5 4293-2020《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以下将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适用范围与对象
该标准适用于新疆地区所有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印染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表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涉及印染废水的排放,都需严格遵守此标准。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标准明确规定了多项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色度、pH值等。例如:
- COD不得超过100mg/L;
- BOD5不得超过20mg/L;
- SS不得超过50mg/L;
- 色度不超过80倍;
- pH值应在6到9之间。
这些具体数值体现了对印染行业废水处理技术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新疆地区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求。
监测要求
为了确保达标排放,标准还提出了具体的监测频率和方法。如规定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并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方法进行分析测定。此外,对于新建项目的验收监测也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安排。
特殊区域管理措施
考虑到新疆某些特殊地理环境下的敏感性,标准特别强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内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制。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在这些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采取更加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
法律责任
最后,标准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印染废水,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不仅保障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也为后续执法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是一部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它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严格的监管措施,旨在促进新疆地区印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效保护当地宝贵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