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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原则、取证流程、证据完整性保护及存储介质处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Title: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Forensics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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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T 2990—2024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规范,该标准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操作流程、技术方法以及设备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标准中的几个关键条款入手,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在标准的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界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原始存储介质”等核心概念。其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或其他数字设备生成、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一定义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其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后续取证工作的基础。
其次,标准第5部分“现场勘查”强调了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现场保护的重要性。具体而言,要求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数据被篡改或销毁,包括关闭不必要的电源、锁定门窗等物理防护手段。此外,还规定了对现场环境的拍照记录,以确保整个过程可追溯。这种细致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者,标准第6部分“证据提取与固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例如,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必须使用专业的取证工具,并且要保证全程录像,以便日后核查。同时,对于提取出的数据应当及时制作备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这一系列步骤旨在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误差,提高证据的有效性。
另外,标准第7部分“分析鉴定”部分指出,分析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在进行数据分析时,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针对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开展研究。并且,所有分析结果都必须形成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采用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及其依据。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判断案情,也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的权利保障。
最后,标准第8部分“归档管理”强调了电子数据证据资料的妥善保管。按照要求,每一份完整的证据材料都应该包含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封存状态的照片、取证工具的照片以及详细的取证日志等内容。这些文件需要集中存放于安全的地方,并定期检查其保存状况。一旦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处理。
综上所述,《DB14T 2990—2024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为电子数据取证提供了全面而严谨的操作指引,涵盖了从现场勘查到最终归档管理的各个环节。它不仅提升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也为维护司法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