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数据传输与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及运行管理。
Title: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Flue Gas Emission Process (Condition)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Pl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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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T 4679—202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中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技术要求。以下从重要条文出发进行详细解读。
系统组成与功能要求
第5.1条明确规定了系统应包括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监测仪器设备、数据处理与存储单元以及数据传输网络等组成部分。其中,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负责实时采集各类环境参数并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监测仪器设备需具备高精度测量能力,并满足国家相关计量标准;数据处理与存储单元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地保存;数据传输网络则保证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安装位置与布线规范
根据第6.2条的要求,在选定监测点位时应当充分考虑烟道结构特点及污染物分布规律,优先选择距离弯头、阀门等扰动源至少四倍直径以外且上游直线段长度不少于两倍直径的位置作为采样点。同时,所有电缆敷设应采用铠装屏蔽电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磁干扰影响信号质量。
校准与质控措施
第7.3条强调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准是保障数据真实可靠的关键环节。具体而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零点漂移测试和量程漂移测试,每年度还需完成一次多点线性核查实验。此外,为提高数据可信度,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审核验证。
数据有效性判断规则
第8.4条规定了如何判定某一时刻采集到的数据是否有效。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则该时间段内的记录将被视为无效: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维修期间;因停电等原因导致系统停止工作超过半小时;人为操作失误造成异常读数等情形下产生的数据均不可纳入统计分析范畴内。
应急响应机制
最后,在面对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情况时,《规范》特别指出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同时,加强现场巡查力度,密切监控各项指标变化趋势,必要时可请求专业团队协助排查问题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