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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1T 546-2018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污染物限值环境管理
    18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47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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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淡水养殖废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淡水养殖过程中废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
    Title:Discharge Standard of Wastewater from Freshwater Aquaculture in Wuhan Cit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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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1T 546-2018 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4201/T 546-2018《淡水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是武汉市地方性技术规范,旨在控制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以下是对该标准中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以淡水养殖为主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集约化养殖区域产生的废水排放管理。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具体对象和地域范围。

    二、术语和定义

    1. 水产养殖废水:指在淡水养殖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废水。

    2.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指具有一定规模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

    3. 集约化养殖区域:指由多个水产养殖户组成的养殖区域。

    三、污染物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80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100mg/L。

    2. 生物需氧量(BOD5):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30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40mg/L。

    3. 悬浮物(SS):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70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100mg/L。

    4. 总磷(TP):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1.0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1.5mg/L。

    5. 总氮(TN):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15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20mg/L。

    6. pH值:6至9之间。

    7. 氨氮(NH3-N):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2.0mg/L;间接排放口不得超过3.0mg/L。

    四、监测要求

    1. 监测频率: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连续监测。

    2. 监测点位:应在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设置监测点。

    3. 数据记录:应完整记录监测数据,并妥善保存至少三年。

    五、其他规定

    1. 排放口设置:排放口应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2. 管理责任:各水产养殖场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 应急预案: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以上内容为DB4201/T 546-2018标准中的核心条款解读,对于从事淡水养殖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至关重要,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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