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基本要求、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及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
Title:Public Resources Bidding and Tendering Complaint Handling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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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DB42/T 2171-2023)是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旨在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中的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下是部分重要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5.1条 投诉受理条件
该条款明确了投诉受理的基本要求。投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与投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三是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依据;四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这些条件确保了投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恶意投诉或无理取闹的情况发生。
第5.2条 投诉材料提交
投诉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基本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的具体描述、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联系方式等。这一规定有助于投诉处理机构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
第6.1条 投诉受理程序
当收到投诉后,投诉处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若不予受理,则需说明理由。此程序设计体现了对双方权益的尊重,同时也保证了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
第6.2条 调查取证
在受理投诉后,投诉处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这一步骤强调了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为后续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第7.1条 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向社会公布。这种时限设置既保障了处理效率,又留出了足够时间处理特殊情况。
第7.2条 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投诉处理机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鼓励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将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惩罚了违规者,还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
以上是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规范》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