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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环境管理
    17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66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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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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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3 1346-2023是浙江省针对水泥工业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正式实施。该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现了更严格的环保要求。

    重点解读如下:

    1. 颗粒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现有企业为20mg/m³。这一指标直接关系到空气质量的好坏,尤其是对PM2.5和PM10的控制作用显著。

    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均为100mg/m³。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降低其排放量有助于减少这些环境问题的发生。

    3. 硫氧化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均为100mg/m³。硫氧化物与酸雨密切相关,控制其排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4.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限值:新建企业为30mg/m³,现有企业为50mg/m³。VOCs是形成臭氧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对它的管控有利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5. 监测频率要求:规定了不同污染物监测的最低频次,确保能够及时掌握排放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6. 特殊区域管理:在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等特殊区域内,要求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7.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传输。

    8. 标准实施过渡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限以完成设施改造和技术升级。

    9.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标准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执行力。

    以上内容构成了DB33 1346-2023的主要框架,各水泥生产企业需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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