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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原则、处理工艺、设施要求、运行管理及监测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的生态处理。
Title: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Treatment of Wastewater from Intensive Shrimp Greenhouse Aquaculture in Seawater
中国标准分类号:B51
国际标准分类号: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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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02/T 180-2018《海水集约化对虾大棚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是一项专门针对海水对虾养殖尾水处理的技术标准。以下将选取其中几个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4.1 处理系统设计原则
本条文强调了处理系统应遵循生态优先、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设计尾水处理系统时,不仅要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还要兼顾经济成本和系统的稳定性。例如,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用于湿地净化时,需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经济状况来决定,确保既能有效净化水质又能长期稳定运行。
5.2 污染物控制指标
该部分规定了尾水中主要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等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比如,COD不得超过100mg/L,TN不得超过20mg/L,TP不得超过1mg/L。这些限值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设定的,目的是保证处理后的尾水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实际操作中,养殖企业需要定期监测尾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调整处理工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6.1 生物处理单元要求
生物处理单元通常包括好氧池、厌氧池等设施。条文中指出,好氧池溶解氧浓度应保持在2mg/L以上,污泥龄控制在10-15天之间。这样的参数设置有助于提高微生物活性,从而更有效地降解有机物。此外,还要求定期清理污泥,防止其积累过多影响处理效果。对于厌氧池,则需要注意控制温度和pH值,以维持适宜的微生物生长环境。
7.1 监测与记录
为了确保尾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本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具体而言,应对进水和出水的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各项污染物指标以及流量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相应调整。同时,所有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日后查阅或审计使用。
以上是对DB3302/T 181-2018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解读,希望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所帮助。在执行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断优化和完善尾水处理方案。